土地使用權終止的四種情形:
(1)使用年限屆滿;
(2)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3)因逾期開發而被無償收回;
(4)土地滅失。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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