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有特殊情況,确實無法到庭參加訴訟,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遲開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