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科研的,免征契稅。
2、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财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目的免征契稅。
3、耕地占用稅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4、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5、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6、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征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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