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所需:
1、本人申請(未成年人由父母寫申請),用A4紙、鋼筆書寫,注明“改名後,所有法律責任及後果由本人自己承擔;
2、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到社區蓋章)(未成年人讀書的由學校蓋章)。
3、未成年人父母雙方需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及離婚判決書/協議書)、小孩出生證複印件到現場簽字;
4、年滿16周歲的需要社區民警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本人要到場采集信息;
5、戶口本、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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