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單,是由法院和銀行共同建立的對于失信執行人的對外公布及懲罰制度。
失信名單指的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入失信名單的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就是我們俗稱的老賴。
被納入失信名單的人會被限制高消費,例如限制出行、限制申貸申卡、限制購買不動産、限制子女就讀私立學校等。
失信名單有效期一般是2年,最長可達3年,有效期滿後,失信被執行人會從失信名單中自動撤銷,想要提前撤銷失信名單,需要按照法院判決書履行義務,履行義務後,便可以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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