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問題:
《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為首選,隻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一、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确定進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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