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是執行刑罰的地方,除了部分刑罰是由公安來執行外,這也是出于司法經濟原則的規定,其他大部分刑罰是公安沒有權力幹涉,否則就是超出職權、執法非法;公安抓人還應依法得到法院或者檢察院的許可,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所以不是司法機關,而是行政機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司法部不僅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還負責司法考試,司法部管監獄比較合理,公安偵查,檢方公訴,法院判決,監獄行刑,這是有利于權力制衡、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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