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公有住房不一定是承租人,隻不過承租人租滿五年以上會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購買公有住房有很多的限制條件,購房人需符合其條件方可進行購買。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标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複原狀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内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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