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新增的第二十六條明确規定,因公司設立、确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确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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