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房子财産,如果兩人有協議的,都願意履行協議的,按協商好的處理;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是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合法所得,那就歸該當事人所有;如果不能證明的話,根據當時兩人得投資比例來分割,如果不能明确确定兩人的投資份額,那就兩人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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