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婚首先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複婚登記聲明書》。
雙方需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由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複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辦理複婚登記手續後,要将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撤銷,發給複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28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複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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