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約定,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需承擔相應的責任。一、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随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内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二、用人的單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可以舉報到勞動行政部門,其會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