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由于事實不清,緻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任何一方均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
如經舉證并證實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原則分擔責任;如雙方均無法舉證對方存在過錯的,則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别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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