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二、因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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