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擔保法》第38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擔保法》第三十九條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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