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後,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後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2、《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産,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财産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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