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轉讓承租權應事先征得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因此,公房承租人處分其承租權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在未經共同居住人同意的情況下,從維護居住生存利益角度出發,原則上應确認該轉讓合同無效。
但對于受讓人已實際入住公房的,也應本着尊重現狀的精神,合理保護受讓人的交易安全利益。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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