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适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三條,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内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了解與集體協商内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三)拟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
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九條,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緻,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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