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立案标準是:
(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随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随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産、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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