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關系具有雙重屬性,即具有社會屬性和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關系,是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合成,主要包括夫妻之間的人身和财産關系以及圍繞家庭所産生的人身和财産關系。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婚姻法不僅調整狹義上的夫妻之間的婚姻上的人身和财産關系,同時也調整家庭中人身和财産關系的法律。這種廣義上的家庭關系還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即親屬關系。但婚姻法并不完全調整親屬關系,當涉及繼承、收養等問題時,由繼承法、收養法調整有關的親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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