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同居關系不屬于法律關系法院不會受理,但是如果涉及同居期間财産糾紛法院會予以受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當事人解除同居的請求涉及财産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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