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僞造注冊商标标識的工具。(2)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将他人注冊商标、未注冊的馳名商标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号使用,誤導公衆,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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