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的法律規範。因此,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2)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行為具有法定強制力;
(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在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内承擔自身應盡的義務,否則,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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