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稅法将唐中期以來名目繁多的雜稅統一為戶稅和地稅兩種,并規定“此外斂者,以枉法論”,這樣既簡化了征稅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穩定,在一定時期内保證了國家的财政收入;同時從制度上杜絕了官吏從中作弊亂攤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負擔有所減輕。
2、兩稅法規定貴族、官僚、客戶、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此外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關系的相對減輕。
3、把原來按丁征稅轉入按貧富征稅,立法原則較為公平。其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稅集中在貧苦農民身上的賦役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狀況,對改善當時的社會狀況和廣大貧苦農民的生産生活有積極作用。
總之,兩稅法是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相适應的,是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同時這次改革反映了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發展的基本趨勢即收稅标準以人丁為主向以土地為主的轉變,奠定了唐後期到明代中葉賦稅制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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