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是否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屬于對方的隐私,别人無權調查。所以,不存在如何查對方有沒有結婚的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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