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産假5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25日。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調整後,原《條例》規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獨生子女母親産假取消,總數為98天基本産假加上50天獎勵假,一共148天。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規再生育的,不管是較好胎、第二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樣的産假、陪産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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