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争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争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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