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明對象,即待證事實。是指訴訟中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包括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實體法事實指對解決案件實體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刑事訴訟中是指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和有關的犯罪個人情況及犯罪後的表現。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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