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标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标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财産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标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财産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标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系。
《商标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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