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個是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第二個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第三個是已辦理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因個人意願主動辭職,不滿足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無法在辭職後領取失業金的。但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而離職,由于用人單位先有違法行為,這種情況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失業金領取最長不可以超過2年,并且失業登記是有時效限制的。如果想要領取失業金,一定要盡快進行失業登記。關于失業登記的失效,各地區的規定不同,具體以當地社保部門公布的失效為準。
失業保險金也就是失業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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