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刑法規定的侮辱罪、诽謗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五種;2、被害人有相關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輕微刑事案件,就是犯罪性質不太嚴重,犯罪事實比較清楚的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人身、财産權的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或檢察院卻不予追究的案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産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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