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連帶責任的期限依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内,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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