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丢失之後是可以進行補簽的,首先是可以要求對方按原合同内容,補簽一份租賃合同,除此之外當事人還有另一種方式即可以要求對方在原租賃合同的複印件上,重新簽名或蓋上公章,這兩種方式都是可以對丢失的合同進行補簽的。因此如果當事人的房屋租賃合同丢失了的話,那麼應該及時找原房東進行補簽,從而确保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産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權屬有争議的;(五)屬于違法建築的;(六)不符合安全标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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