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在這6年的有效期内,機動車駕駛人如果在每個記分周期内的累積記分都沒達到過12分,就可以換發10年有效期的駕駛證。
如果在10年有效期内,仍然每個記分周期都未達到12分,可以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超過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不能再使用,持有過期駕駛證的人員不能駕駛機動車,需要重新考取駕駛證方可再上路行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1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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