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
拘留應按以下程序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
《拘留所條例》第九條,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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