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快遞服務》系列國家标準,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明确規定徹底延誤的快件,快遞服務組織應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賠償。根據國内快遞服務的類型,徹底延誤時限應主要包括:同城快件為3個日曆天;省内異地和省際快件為7個日曆天。
注:徹底延誤時限是指從快遞服務組織承諾的快遞服務時限到達之時起,到用戶可以将快件視為丢失的時間間隔。例如,某一快遞服務組織承諾的省際快件服務時限為A個日曆天,則從其交寄之日起,A加7個日曆天後,快件仍未達到,則可視為該快件徹底延誤,其餘類型的快件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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