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官司輸了被執行,如果債務人所欠的債務是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那麼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的共同财産。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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