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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