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應按規定完成主修與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的總學分,通過選課,參加考試取得成績。
1、學生在報名修讀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以前,已修讀過的主修課程與第二學士學位、第二專業課程相同者,可以在正式修讀第二專業後提出申請,接受院系經審定同意後,可以承認該主修課程成績及學分,并在第二專業成績單中予以記載;
2、主修課程學分轉換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的學分最多不得超過8學分;
3、學生開始修讀第二學士學位、第二專業以後,修讀主修專業的與第二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同名稱課程,不能記錄第二學士學位、第二專業成績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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