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陸定海的原則,把海洋分為領海、專屬經濟區、公海三類。
以大陸海岸線的海岸基線為基準,向外推出12海裡為領海,新加坡、約旦為3海裡,基線向外200海裡為專屬經濟區,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外為公海。如果臨近國家的領海、專屬經濟區發生重疊,由有關國家協商解決或者由國際法院裁決。公海及其上空、底土,各國船隻、飛機可以自由航行、開發。專屬經濟區的上空、底土,各國船隻、飛機可以無害通過,但是資源屬于專屬經濟區的所有國。領海為有關國家的專屬,非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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