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四體指的是“正”“草”“隸”“篆”四體。正書不僅指楷書,還指魏碑。草書則指以張旭、懷素等為代表的狂草,也指大草;還指比狂草規範一些的草書,稱小草,以唐代孫過庭的《書譜》為之代表。另外,還有一種隸書的急寫,稱為章草。介于草正之間的則是行書。隸書産生于秦末漢初,開始主要用于抄寫公文,以求簡便,後來也用于書寫碑刻與摩崖石刻。篆書則是甲骨、鐘鼎、石鼓及小篆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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