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将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内将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将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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