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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當予以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01 21:56:57

  有以下四種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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