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四種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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