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因此,如果另一方出軌,符合上述兩種情況,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實踐中,法院很少會在判決中離婚時有精神損害賠償的,除非是因為家庭暴力、遺棄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隻是出軌而導緻離婚,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隻會在财産分割的時候照顧無過錯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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