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不需要見證人,隻要雙方協商一緻,不需要律師介入,但是雙方需一同前往民政局辦理協議才有效。直接到民政局辦理即可。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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