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并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父母。對于探望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應從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先由雙方協商确定,協商不成的,再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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