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期限一般為10日以内,較重的不超過15日。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需要行政拘留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别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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