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根據民訴法規定,一審簡易程序應在三個月内審理完畢,普通程序應在六個月内審理完畢。一般來說,離婚糾紛都不是很複雜的事情,基本上都是簡易程序審理。三個月内應該是會有一個判決的結果。拿到判決結果後,判決還沒有生效。這時要看原告或被告有沒有人向作出判決書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判決一方不服判決内容,在接到判決書之日的次日起算,十五日内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會從接受案件後,在三個月内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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