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債務和逾期違約一樣,預期違約行為和履行期到來後的拒絕履行一樣,都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債務,并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為。在明示毀約中,債務人已實施一定的行為,明确地表示他将單方面撕毀合同,解脫債務的拘束。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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