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内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費的收取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根據我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别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确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标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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